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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杏彩注册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15 17:43:22

产品简介: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的认可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

产品详情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的认可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质量体系和运行能力进行认可。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医疗器械通用和专用安全要求标准及产品标准确定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的培训及资格评定,建立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专家库;

  (二)受理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评审;

  (三)组织或委托对资格认可后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做监督和复审。根据监督或复审结果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正、撤销认可或变更认可范围的决定;

  (四)受理对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工作和对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工作的申诉。

  (二)已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具有按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质量体系运行的能力;

  (三)具备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的检验测试能力,检测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5%,并按标准或相应的指导检测实施的技术性文件,作模拟运转,建立并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第七条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意向申请并可咨询有关认可事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方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认可要求的文件。

  申请方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应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正式申请书和调查表,连同最新版本的质量手册及有关联的资料一并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申请方提交的资料,发现资料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书面通知申请方。

  第九条资料审查符合标准要求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时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申请方。如申请方对评审人员有异议时,应及时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是不是调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调整后的执行现场评审人员名单、评审日期及有关事宜通知申请方。

  第十条评审组依据评审细则和有关标准对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申请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将现场评审的不符合项目书面告知申请方,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经评审合格的申请方或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的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跟踪评审合格的申请方,向其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经评审不合格的申请方或在期限内达不到认可条件的申请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向其发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未获得资格认可的申请方,于6个月后可再次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及其被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认可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名录,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如发生影响其活动和运行的下述任何变化时,负责人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验(试验)工作范围及试验项目出现重大改变。

  第十六条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维持认可的申请。

  (一)有在宣传媒介、广告上声明其有关检验(试验)领域和服务范围被认可的权利;

  (一)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可以从事或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三)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评审活动中,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执行评审组提出的验证试验;为有关人员在审查文件、评审、监督、复审和解决争议、进入被评审的检验(试验)范围的实验室区域、查阅记录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水平测试或实验室间的比对;

  (六)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客户提出的抱怨,应有明确的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抱怨后2个月内不能解决,应将抱怨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在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小册子或别的文件中表明其被认可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监督评审,两次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8个月。

  第二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在人员、试验设备、环境、检验(试验)工作范围及试验项目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或客户申诉(或别的信息表明),该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可能不再继续满足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认可条件时,应对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做监督评审。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水平测试和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间的比对试验活动,并指定有关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参加。

  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评审的结果,可对已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进、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被暂停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恢复认可资格。

  第二十四条被暂停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在恢复认可资格之前,不得发出原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撤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在收到撤销认可通知书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回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证书。

  被撤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可于6个月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重新认可的申请。

  (一)有必要的专业相关知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检测验证的方法及检验程序和审核程序,能对检验结果做出确切的评价。在对检验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有一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管理经验;

  (二)对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申请方或被评审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在评审结束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被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意见,对造成暂停或撤销认可决定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三十一条客户对通过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的公正性、准确性及维护客户技术秘密等方面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客户或实验室的书面申诉后,组织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提出解决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与申诉有关的机构或人员。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有关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对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医疗器械检验能力的正式承认。

  授权签字人: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允许在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上签字批准的人员。

  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格认可评审报告:记录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评审活动和评审结果的书面文件。

  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间的比对:两个或多个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在预定的条件下,对相同样品的试验进行组织、实施与评价。

  能力测试:通过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之间比对试验来评判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检验工作水平的方法。

  暂停认可: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已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暂时不能够满足认可条件并尚未立即纠正时,暂时撤回对该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某些或全部受检检验项目的认可。

  撤销认可: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不能够满足认可条件,或被暂停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纠正不符合项,或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提出自愿退出认可活动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对该医疗器械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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